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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弘平被判死缓 认罪悔罪赃款追缴被从轻处罚

来源:男人屋2017-06-07

陈弘平被判死缓

  昨天上午,揭阳市市委原书记陈弘平案在广东省佛山中级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受贿罪、行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判处陈弘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法院判决显示,陈弘平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39亿余元;为按照其意愿进行人事调整,向他人贿送港币100万元;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人民币350万元。

  法院定“三宗罪” 从轻处罚仍判死缓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1年,陈弘平利用担任揭阳市人民政府代市长、市长、中共揭阳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约13991.678万元。2011年,被告人陈弘平为了按照其意愿进行人事调整,向他人贿送港币100万元(折合人民币约83.5万元)。2010年,被告人陈弘平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人民币35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弘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他人行贿;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行贿罪和滥用职权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陈弘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大部分追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对被告人陈弘平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受贿所得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借钱给关系密切女子 受审为其求情

  就受贿赃款的去向,陈弘平在2015年4月受审时表示,其中折合2600多万元人民币交由其女婿购买了股票。经有关部门核算,陈弘平投入股市的本金为3800万元,他表示其中有1200万元是自己合法所得。

  剩下的赃款,陈弘平称都借给了与其关系密切的女老板许秋琳。许秋琳公司涉嫌通过行贿的手段,中标了包括省道236线、国道206线、国道324线的大修工程或者改造工程、潮汕机场进场路主体工程等七个项目的招投标及建设。

  据媒体报道称,在庭审最后阶段,陈弘平至少三次为许秋琳及其企业求情。去年6月16日,许秋琳涉嫌行贿罪,在佛山中院第一审判庭受审。

  案情1

  受贿 收钱帮商人当选人大代表

  据佛山市检察院起诉,2004年至2011年,陈弘平利用担任揭阳市人民政府代市长、市长、中共揭阳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253亿元,港币1720万元。

  其中,2005年至2011年,陈弘平担任揭阳市市长、市委书记期间,为广东创鸿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多个项目和事宜提供帮助,并为创鸿集团董事长黄鸿明当选人大代表提供帮助。共计收受黄鸿明钱款人民币9500万元、港币150万元。

  此外,陈弘平还涉嫌为李林楷等5人各自所在的公司相关事宜提供帮助,并协助上述各人各自成为揭阳市人大代表和全国劳动模范等提供帮助,并收取相应贿款。

  案情 2

  行贿 为留任揭阳市委书记行贿

  据检方指控,2011年年中,陈弘平为了能在当年的广东省地级市领导班子换届后继续留任中共揭阳市委书记,以及留任后能按自己的意愿对揭阳市领导班子人员进行调整,向负责广东省地级以上市厅级干部考核、调配及换届工作的广东省委组织部原副部长林存德贿送现金港币100万元。2012年10月,林存德将该100万元港币退还给了陈弘平。

  陈弘平受审时承认,他的确送了港币100万元给林存德。他在法庭上承认,作为一个地方的市委书记,去留应该由省委决定,与组织部副部长没有关系。他送钱给林存德,是因为当时揭阳有两名官员拉帮结派,他想调整这些人的岗位。

  案情 3

  滥用职权 要求为虚构开垦耕地拨款

  另据指控,2010年8月,陈弘平与林培强选定揭阳市揭东县锡场镇藤吊岭上柿园山地,供其建造“阴宅”风水工程及农庄。二人商定由林培强负责承包上述山地及工程建设事宜,由陈弘平负责解决工程建设资金。

  陈弘平后授意虚构培蓥林场需要重新开垦900余亩耕地、修建进场水泥路等事由,要求揭阳市国土资源局尽快拨款。

  2010年11月24日至12月3日期间,揭阳市公路局、揭阳市国土资源局先后拨款人民币共计350万元到培蓥公司账户。林培强随后将上述款项陆续取出,用于上柿园山地修路、建水坝等工程建设。

  陈弘平案审理历时两年多 曾两次开庭

  新京报记者注意到,从2015年4月21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到今年6月6日一审宣判,陈弘平案审理历时777天。

  陈弘平案为何用时这么久?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洪道德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刑诉法及司法解释,都对刑事案件的审限(即审理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

  按照规定,类似于陈弘平这样的一审公诉案件,法院受理后应当三个月内宣判。不过,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等几类案件,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宣判;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法批准。

  此外,法院审理期间,检察人员如果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可以建议法庭延期审理,其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1个月。补充侦查完毕后,法院重新计算审限。

  洪道德表示,依据上述审限规定,如果陈弘平案案情复杂,有需要补充侦查等情况,或者法院和公诉方提出了延期审理、延期宣判等申请,那么历时两年多才作出一审判决,并不违反审限规定。

  公开信息显示,一审宣判前,陈弘平案曾两次开庭,这在十八大后获刑的厅局级以上官员中也不多见。两次庭审过程中至少涉及了两个庭审辩论焦点。350万元公款建“阴宅”是否构成贪污或滥用职权,以及陈弘平是否构成了自首和重大立功。

  目前已公开的一审判决内容显示,对于350万元,一审判决最终定性为“滥用职权”,至于自首和重大立功,一审判决称“陈弘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大部分追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标签:陈弘平贪污受贿陈弘平滥用职权陈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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