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主刷单套现获刑 辩称:不清楚刷单是犯罪行为
在当今这个社会,只要你够聪明就能赚到钱,邓某骗取京东公司钱款共计800万余元。2016年12月,北京二中院一审判决邓某犯诈骗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1年,处罚金1.1万元,并向京东公司退赔800余万元。法院认定诈骗罪名成立,终审获刑11年一审后,邓某不服。
店主刷单套现获刑
自买自卖刷单套现800余万,称不知是犯罪30岁的邓某是四川中江县人,大学肄业,系京东商城网店经营者。2015年11月24日,邓某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羁押,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2016年11月,该案在北京二中院一审开庭。
据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指控,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邓某通过自买自卖给予好评获取京豆,并用京豆再次进行虚假交易的方式,骗取京东商城为其返还商家货款共计800余万元。检方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司财物。
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在庭审过程中,邓某对检方指控的事实予以承认,但曾辩称自己“不清楚刷单是犯罪行为”,并称很多网店出于业绩考虑都会存在刷单行为,“如果有人监督,不会走到今天。”
北京二中院一审认定,邓某在京东提供的额平台上开设网店,利用其个人控制的买家账号进行自买自卖虚假交易并晒单、评价,套取京东公司具有财产价值且可用于折抵货款的京豆,并在后续虚假交易中从京东商城支付平台套现。
通过采用以上方法,邓某骗取京东公司钱款共计800万余元。2016年12月,北京二中院一审判决邓某犯诈骗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1年,处罚金1.1万元,并向京东公司退赔800余万元。法院认定诈骗罪名成立,终审获刑11年一审后,邓某不服。
以判决“事实不清、罪名不符、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对诈骗的罪名表示不认同。“其行为是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不是他人财产的诈骗行为。”邓某的辩护人认为,本案是交易规则违规,与传统意义上商业经营中的诈骗案件并不相同。
对此,北京市高院二审查明,邓某为非法占有他人钱款,注册登记多家公司与京东公司建立网络交易店铺,本人或雇佣他人,在根本没有真实货品流转的情况下,通过自买自卖并晒单、评价,套取京东公司奖励的京豆,而后使用京豆骗取京东公司钱款。
给京东公司实际造成巨额财产损失,该院认为,邓某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并有特定诈骗对象,客观上实施了编造虚假销售业绩,套取京东公司京豆,骗取京东公司钱款的行为,侵犯的是京东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且一审法院鉴于邓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赃款大部分也已被追回,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量刑适当。综上,北京市高院二审认定,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故裁定驳回其起诉,维持原判。
刷单主要来源
淘宝网中有1.1万家网店存在刷单现象,但在所调查的4000多家存在虚假交易的淘宝网店中,只有89家受到淘宝的处罚,仅占2.2% 。[4]
据《华西都市报》等媒体披露的消息,来自京东卖家王先生的爆料,称有京东运动母婴行业的员工直接对其提出要求花5000元进行最低50万元的刷单,并称这是为了填充任务,并能奖励王先生资源位,是“互相帮助的事”。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刷单与普通刷单不一样。普通刷单‘会抓’,而这种刷单是‘报备的’,要领导邮件审批。”
刷单事件曝光
2014年号称“刷单第一人”的葛峰就是轰动一时的极端个案。当时葛峰在网络上公开宣称刷单是暴富行业,在微博上晒法拉利,称“双十一”一天就刷出了一台法拉利。
2016年3月15日,央视3·15晚会曝光了淘宝、大众点评等网购刷单内幕。央视315记者在淘宝上开了一个卖面膜的店铺,只要支付给“刷客”千元佣金,便可在三天内立马升级为蓝钻,拥有200多条好评。即使店内没有一件真实商品,也可通过网上的“代发空包”服务,将一件件并不真实存在的包裹的签收。[2]
刷单处罚措施
阿里巴巴安全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刷单,基本上是24小时都在实施监控。但是由于没有执法权,再加上刷单带来的高额利润,打击刷单还很艰难,我们也呼吁国家有关执法司法部门严厉打击灰黑产业从业者,形成司法判例和有效的打击力度及震慑态势,净化社会诚信环境。
京东公司公关总监康建表示,京东开放平台成立之初,即制定严格的公司政策,反对刷单行为,如发现有卖家违反规定的情况,均按公司规定严厉处罚,如果用户遇到这种情况,可以拨打京东客服电话进行举报,我们会进行严格的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