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前妻与他人交往 民警生恨伙同他人共谋枪击案
民警谋划枪击案
昨日,记者查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还原了一起枪击案:2012年5月,枣阳南城派出所民警张某怀疑男子贾柳(化名),与其前妻交往过密。因此生恨的他,竟与洗脚店女老板王某共谋枪击案,致贾柳右腿中弹。
深夜惊响枪声
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官网上公布的刑事裁定书还原了枪案经过。2012年5月13日晚10时许,男子张某驾车载着女子王某,来到枣阳市建设路盯守男子贾柳。王某身穿雨衣并携带手枪下车,行至枣阳市交警大队家属院附近时,看见了迎面走来的贾柳。王某转身尾随贾柳,在一家超市门前,朝贾柳连开3枪,其中一枪击中,子弹穿过贾柳右大腿。
随后,王某逃离现场,并给张某打电话。张某在一饭馆门口西侧接到了王某,王某将作案用手枪和雨衣交给张某。经法医鉴定,贾柳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当年6月25日,张某和王某被抓获,不久被刑拘、逮捕。
幕后黑手是谁
张某和王某为何要制造这起枪击案?落网前,张某是枣阳南城派出所民警,王某经营着一家洗脚店。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决书上写道:张某怀疑贾柳与前妻联系过密,对贾柳心生不满,多次与王某一起在晚上持枪跟踪贾柳,伺机对贾柳实施报复。
落网后,王某指认了案发当晚与张某开车到达作案现场的停车地点,跟踪、枪击被害人的位置及逃跑路线。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有充分理由认定张某伙同王某共同策划、实施了枪击被害人贾柳的犯罪活动。
枪支从何而来
作案的枪从何而来?裁定书上并没有明说,但记者梳理出了两个细节。2012年6月25日晚,枣阳市公安局民警在张某的家里收缴出改装手枪一支、子弹15发及弹夹一个。经鉴定,该枪支以火药为动力,机械性能正常,能正常击发,该枪是枪支,具有致伤力。
2011年七八月份的一天,广西男子刘某某应王某之邀,到枣阳帮忙照看王某在装修的店铺。刘某某将所购买的仿真手枪两支及两套枪支配件带至该店铺,在该店铺改装该手枪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枪支。其间,王某发现刘某某在店铺内改装枪支,因担心刘某某无力偿还借自己的钱,起意盗走手枪,以减少损失。一天晚上,王某趁店内无人之机,将刘某某放在该店内正在改装的枪支、配件及十余发子弹全部盗走,后王某将所盗枪支及配件交给张某。而从张某家中搜出的枪支就是其中的一支。
被驳回的上诉
2015年,枣阳市人民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私放在押人员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盗窃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买卖、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判决后,张、王两人均上诉。前不久,市中院作出刑事裁定书: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