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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也有件“辱母杀人案” 当时是如何判的?

来源:男人屋2017-03-28

  核心提示:依大宋律法,故意杀人,当判死刑。但,宋朝刑法又规定:“如有复祖父母、父母之仇者,请令今后具案,奏取敕裁。”宋徽宗时又立法补充:“有因祖父母为人所殴而子孙殴之以致死者,并坐情理可悯奏裁”。

  审案资料图

  南宋绍兴年间,绍兴府有户人家母亲的坟墓被人盗挖,陪藏品被洗劫一空,遗骸被乱丢于荒野。

  这户人家的后人,并不是普通人,他们有个儿子叫王佐,是宋高宗绍兴十八年(1148)戊辰科状元。王佐是个有气节的人,中状元后,授承事郎,签书平江军节度判官,未及赴任,召为秘书省校书郎。当时秦桧专权,其子秦熺为提举秘书,众人纷纷趋附,唯独王佐未尝妄交一语,以至忤怒秦熺,被外放。秦桧死后,王佐为秘书郎,领右司郎,后经张浚荐举,任职中书门下省。

  王佐有个弟弟,叫王公衮。这个王公衮也不是一般人物,从小就对刑侦感兴趣,也练就一双金金火眼,刚刚被提名为乌江县县尉(相当于县警局警长),正待在家里听候通知准备赴任。发现母亲的坟墓被盗挖,十分愤怒。在中国人的观念中,掘人坟墓、戮人尸骸,是对人最严重的羞辱,盗墓贼这样做,无疑是对王氏兄弟母亲的最大侮辱。

  愤怒归愤怒,王公衮选择了报案,但是官府却迟迟破了不案,王公衮这才亲自外出防查,果然让他查出发掘母亲坟墓的人,是本村无赖嵇泗德。那个嵇泗德,也是一个盗墓的惯犯,“掘冢至十数”,曾因掘墓事败而被官府逮住过,却未知何故,又给放了出来,继续偷偷干着盗墓的勾当。

  王公衮访得嵇泗德下落,很快就将他抓住,押送到绍兴府治罪。按照《宋刑统》,“诸发冢者,加役流;已开棺椁者,绞。”犯下盗掘他人坟墓罪行的人,判加役流刑;如果不但掘墓,还打开棺椁,属于侮辱尸体,罪至绞刑。嵇泗德掘墓开棺,曝人尸骸,显然已经触犯了死罪。

  然而,令王家难以接受的是,绍兴府的法庭只是给嵇泗德判了轻刑。王公衮是个血性汉子,母亲受辱,不能就此便宜了贼人。因为和监狱的看守相熟,他专门备上酒菜,将一帮看守灌醉,然后手持利刃,混入监牢,亲自将嵇泗德宰了,并割下嵇泗德的脑袋,官府投案自首。

  依大宋律法,故意杀人,当判死刑。但,宋朝刑法又规定:“如有复祖父母、父母之仇者,请令今后具案,奏取敕裁。”宋徽宗时又立法补充:“有因祖父母为人所殴而子孙殴之以致死者,并坐情理可悯奏裁”。宋朝政府也是将血亲复仇跟一般杀伤罪区别开来。据此法意,“刺死辱母者”显然属于“情理可悯”的行为,对这一刑案,地方政府无权作出终审判决,便报请朝廷。

  王佐得知弟弟杀了人,入了狱,也赶紧设法相营救——他将自己的官告交还皇帝,说愿意用自己的功名、官职来替弟弟赎罪。

  宋高宗对此案也非常重视,专门派员组成合议庭,对王公衮故意杀人案进行审理。

  合议庭提出的判决议是:“公衮杀掘冢法应死之人,为无罪;纳官赎弟佐之请,当不许;故纵失刑有司之罚,宜如律。”(王公衮刺死辱母者,应判无罪;王佐提出替弟弟赎罪之请,请朝廷驳回;依法追究绍兴府法院司法官员“故纵失刑”的法律责任。)

  宋高宗接到报告后,当即批示:“给舍议是。”命王佐“依旧供职”;“绍兴府当职官皆抵罪”;王公衮不用负刑事责任,只是他毕竟杀了人,所以还是受到“降一官”的行政处分,从正科级降为副科级,择日赴任。

  即使是这样的判决,后世学者还在为王家兄弟鸣不平。如明代学者丘濬还在《大学衍义补》中说:“朝廷坐有司之罪,是也;而降公衮一官,岂所以为训乎?”

标签:辱母杀人案中国宋代史大宋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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