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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情自卫是什么意思 辱母杀人案于欢是否能改判

来源:男人屋2017-03-27

  周末两天,最受关注的一件事就是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了,于欢看到母亲被11名催债人凌辱,愤而杀人,法院判决于欢无期徒刑,众多民众为于欢打抱不平,那么于欢还能够改判吗?

  据于欢案的一审判决书显示:聊城市人民检察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位于冠县工业园区)负责人苏银霞向赵荣荣借款1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2016 年4月14日16时许,赵荣荣以欠款未还清为由纠集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等十余人先后到该公司催要欠款。同日约21时50分,杜志浩等多人来到苏银霞和其子于欢所在的办公楼一楼接待室催要欠款,并对二人有侮辱言行。

  22时10分许,冠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达接待室,于欢欲离开接待室被阻止,与杜志浩、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等人发生冲突。 于欢持尖刀将杜志浩、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捅伤。出警民警闻讯后返回接待室,令于欢交出尖刀,将其控制。杜志浩、严建军、郭彦刚、程学贺被送往医院抢救,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于次日2时许死亡,严建军、郭彦刚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程学贺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记者注意到,被告人于欢的供述词里,有被害人杜志浩侮辱其母亲苏银霞的言行。“当晚9点多,他们强行把我们带到公司一楼接待室,他们嚷嚷着叫我妈还钱,骂我妈妈,啥难听骂啥。后来,进来一个下巴留着小胡子的人(杜志浩),这个人进来吓唬我妈妈跟我,然后脱掉裤子,露着下体,此人继续让我妈妈还钱,并且辱骂我妈妈和我,还把我的鞋脱下来,扇了我一巴掌。这时,派出所的民警到了,派出所的人劝说别打架,之后就去外面了解情况了。”

  于欢还供述称,后来有一个人就扣住他的脖子把他往接待室带,他们就开始打他。他从桌子上拿刀子冲围着他的人肚子上攮了一刀,一共攮了几个人记不清了。

  受辱母亲陈情书曝光:儿子是激情自卫

  3月26日,记者来到“刺死辱母者”案发现场——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在公司传达室于欢姑妈于秀荣向记者提供了一份《关于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杀人事件情况说明》的打印材料。

  在这份情况说明中,苏银霞除了详细描述当日情况外,并称:“此次事件造成如此不良后果,我们深感悲伤,我们误入高利贷陷阱,害了自己,也伤了别人。我的儿子在遭受长时间的凌辱折磨,又目睹母亲受辱受难的情况下激情自卫,造成恶果,谨请领导慎重考虑并关注本案:本案的发生是由于对方的挑衅和侮辱行为而造成,我儿子是出于自卫而为,恳请领导予以关注。”

  山东省高院针对于欢故意伤害案发布情况通报,通报如下:

  于欢故意伤害一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此案,已依法组成由资深法官吴靖为审判长,审判员王文兴、助理审判员刘振会为成员的合议庭。现合议庭正在全面审查案卷,将于近日通知上诉人于欢的辩护律师及附带民事诉讼上诉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的代理律师阅卷,听取意见。我们将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审理。

  山东省检察院:依法调查审查

  26日上午,针对媒体报道的山东省聊城市于欢故意伤害案即“辱母杀人案”引起的广泛社会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正在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

  对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将依法调查处理。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第一时间抽调公诉精干力量全面审查案件,在该案二审程序中依法履行出庭和监督职责。对社会公众关注的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等,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成立由反渎、公诉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调查组,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失职渎职行为等问题,依法调查处理。

  请珍惜民意 对法治的“助推”

  “刀刺辱母者案”能从极端个案变成刷屏话题,能让互撕成习的舆论场罕见地、一边倒地表达某种态度,也必然是因为它投射的现实截面与人们的遭际可能有重叠。其发生逻辑与具体情节有较强的代入感,为人们的移情提供了落点——与其说是公众关心于欢,不如归结为人们从于欢身上看到了自己。

  于欢的遭遇,未必具有什么普遍性,但至少有两点触碰到了人们的痛感神经——个人在面对近乎极端的羞辱时如何以对,还有执法和司法层面能否为个体实现权利救济。

  前者关乎人心人伦,后者关涉法治正义,二者都连着公民尊严。

  像唐慧案和聂树斌案等,汹涌的舆论都对案件趋于公正的走向,起到了巨大的助推作用。“刀刺辱母者案”激起的舆情波澜,同样可以成为推动法治向前行进的重要力量。

  不必担心舆论监督会受限于舆情质量的良莠不齐,舆论本就有“无影灯效应”:舆论空间中会有自发的信息相互补充和纠错机制。像“刀刺辱母者”事件上,有人提醒不能混淆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防卫的概念,认为只有刀架在脖子上才能防卫,有人则指出,于欢杀人时“辱母”行为已结束,刀刺属于防卫但过当……这些专业见解糅合在一起,对司法实践不乏参考价值。

  在公共事件中,往往也正是这些发轫于切身痛感的在场关注与强势围观,倒逼了公平正义在个案上的归位,促成了很多社会症结的消弭。

  “刀刺辱母者案”引发的讨论是海量的,这些井喷的讨论承载着厚重的舆论监督诉求,也该成为兑现法治正义的“助攻”。

  法律如何回应伦理困局

  一篇《刺死辱母者》迅速刷屏。

  法律的社会功能是什么?可以说,法律不仅关乎规则,还关乎规则背后的价值诉求,关乎回应人心所向、塑造伦理人情。此案在半年过后掀起舆论波澜,正是因为其中蕴含着许多人的伦理诉求和情感诉求。

  换句话说,在很多人看来,于欢的行为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上的行为,更是一个伦理行为。而对于判决是否合理的检视,也正显示出在法律调节之下的行为和在伦理要求之下的行为或许会存在的冲突,显示出法的道理与人心常情之间可能会出现的罅隙。也正是在这个角度上看,回应好人心的诉求,审视案件中的伦理情境、正视法治中的伦理命题,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标签:辱母杀人案辱母杀人案于欢于欢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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