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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现山寨兵马俑 景区:我们就是A货

来源:男人屋2017-02-10

  日前有媒体报道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五千年文博园景区内,出现了号称中国最大的山寨兵马俑群,上千个兵马俑场面震撼。这到底是咋回事?

  太湖县五千年文博园:有其他原创内容,没侵权意向

  昨日,华商报记者致电五千年文博园,工作人员介绍,网上热传的“山寨兵马俑群”照片确实是在该园拍摄的,是该园一期“一梦千年”景区的一处景点,该景区于2008年修建,2011年建成并对外开放。该“兵马俑群”依据西安临潼兵马俑一号坑建造,人俑按原比例复制。

  文博园行政总监殷照平表示,该园“兵马俑群”占地800至1000平方米,占整个景区的千分之一,该园区还有包括“万里长城”、“花果山”等几百个景点。

  景点建造前是否获得秦始皇帝陵博物院授权?殷照平说老总不在,不太清楚情况,但表示“我们当时做的时候可能没有考虑许多”。殷照平说,“兵马俑群”是请西安一家做陶俑的公司制作的,该园区还修建了秦始皇站在城墙上挥手的雕像,“秦始皇”两侧的“城墙”上各有“一统江山”、“兼并天下”字样。“西安兵马俑就没有这些,这是我们独创的。陶俑的摆放啊人物形象啊也不一定一样。我觉得如果要讲侵权,大可不必。我们没有意向去侵犯知识产权。”

  殷照平认为,该园的“兵马俑群”与西安前不久销毁的山寨兵马俑有本质区别,“西安的山寨兵马俑骗游客说他们是真的,我们从来没说我们就是一号坑,谁都知道真的在西安,我们跟游客介绍都说我们就是‘A货’。”殷照平还透露,该文博园是4A级旅游景区,“兵马俑群”所在的“一梦千年”景区门票为120元。

  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对“兵马俑”等享有商标专用权

  “这是明显的侵权行为!”秦始皇帝陵博物院有关负责人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安徽安庆市太湖县的“山寨兵马俑群”并没有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的许可和授权,该院已对此发布律师声明。

  声明称,秦始皇帝陵博物院依法对“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享有名称权,并且对已注册商标,如“兵马俑”、“秦俑”、“秦始皇兵马俑”、“铜车马”、“秦始皇帝陵”享有商标专用权。任何未经秦始皇帝陵博物院授权,使用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名称、注册商标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影像资料的行为,均构成侵权。

  秦始皇帝陵博物院表示,近期国内外出现的“山寨兵马俑”展览,如比利时举办的“兵马俑”展以及安徽太湖县的“山寨兵马俑群”,并没有他们的许可和授权,对此他们也并不知情。秦始皇帝陵博物院将保留依法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熟悉秦始皇陵兵马俑的人士表示,真的兵马俑千人千面,形态各异,排兵布阵也有讲究,而安徽山寨版的摆放就很随意,人俑神态外形也比较相似。

  法律学者:安徽方面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昨日,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刘知函表示,五千年文博园修建“山寨兵马俑群”供游客参观,并以此营利,已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秦始皇帝陵博物院有权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刘知函指出,文博园的行为可视为广义的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五千年文博园修建‘山寨兵马俑群’,是对西安秦始皇兵马俑一号坑的复制模仿,会造成公众混淆。这种高度模仿的行为侵犯了秦始皇兵马俑整体形象的特有性。同时,五千年文博园以此作为吸引游客的一大卖点,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秦始皇帝陵博物院的竞争优势,侵占了其在旅游市场的份额。”

  刘知函说,文博园的行为不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兜底条款,即: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秦始皇帝陵博物院有权要求五千年文博园停止侵害,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可参考侵权所得。”

标签:旅游资讯山寨兵马俑安徽山寨兵马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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