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10年前收藏玩具枪 如今遭人举报被抓
收藏玩具枪遭举报
辽宁鞍山人于萌十年前购买了几把仿真枪作个人收藏,十年后这些仿真枪被警方认定为“枪支”,后被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提起公诉。昨日,南都记者 从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得到证实,于萌案将于2月14日在鞍山市铁东区法院开庭审理。于萌案的辩护律师告诉南都记者,在庭审中其将为于萌做无罪辩护。
从小喜欢收藏军事模型
于萌,1976年4月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被抓之前,他在鞍钢股份公司热轧带钢厂综合管理部工作,从事武装、保卫、综合治理等工作。
2016年8月1日下午,于萌被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从工作单位带走,随后,警方带着于萌去到其家里,将其收藏的9支玩具枪带走。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意见书(公物证鉴字[2016]4140号)显示,2016年10月26日,辽宁省鞍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 局向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送检了疑似气枪5支,检验意见书的结论为:送检5支“枪支”的枪口比动能均大于1 。8焦耳/平方厘米,故认定其均为枪支。
昨日下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张法官在电话中向南都记者证实,于萌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法院已立案,案件将于2月14日上午9点在鞍山市铁东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
于萌的叔叔袁绍成告诉南都记者,于萌从小就喜欢收藏一些模型、玩具,也订阅了很多兵器杂志之类的刊物,“家里有好几个展柜,里面都是于萌收藏的各种玩具模型,除了枪,还有飞机、坦克、大炮,全是塑料的。”
南都记者了解到,被抓之前,于萌在鞍钢股份公司热轧带钢厂综合管理部工作,曾多次获得鞍山市公安局保卫干部先进个人、优秀保卫干部等荣誉称号,还参加过抗洪抢险救灾,对贫困山区儿童福利院、敬老院、贫困户进行爱心帮扶,连续多年被评为红十字会先进个人。
于萌的主管领导告诉南都记者,“于萌工作表现很优秀,任劳任怨,患有肾病还年年献血,每年高考前都开车接送考生参加高考。”
10年前正规渠道购买“枪支”
与天津大妈摆射击摊被控非法持枪的案子不同,于萌购买这些“枪支”的时间是十年前。袁绍成说,“于萌2006年在网上买了7支,最贵的一支花了 300多块钱,2007年在鞍山景子街一家户外用品商店又买了两支,这两支价格在100块钱左右,都是很便宜的东西,且都是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的。”
袁绍成告诉南都记者,被警方认定为“枪支”的那5支,“事实上好几支根本打不出子弹,十多年了,胶圈、气垫等零部件都漏气了,有的是电动的,电 池老化了根本用不了了,还有的是塑料的,枪里面有很多地方都掉皮了,如果不保养的话,一年都可能变形,何况是十多年。资深玩家都说这些根本打不出BB弹 来。”
于萌案的辩护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何兵,此前在其个人微博中披露,1月19日,他已向鞍山市检察院提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并于第二天向鞍山铁东法院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但愿能回家过年”,何兵律师当时在微博上感慨。然而,事与愿违。
2月8日,同为于萌案的辩护律师燕薪告诉南都记者,他在2月7日收到了鞍山市铁东区法院的出庭通知书,一审开庭时间与张法官的说法一致。
家属疑当事人被朋友举报
1月26日上午,燕薪在鞍山市第一看守所会见了于萌。提到当时见面的情况,燕薪告诉南都记者,“他比照片上要瘦很多,简直可以说是两个人。据他 说,压力很大。我说了好些安慰的话,又详细地问了案情。他一共收藏了9把玩具枪,都是十年之前买的。7把是在百度上看到后,通过网店购的,两把是在鞍山本 地的景子街(四隆商场)一家户外用品店买的。”
燕薪律师说,“他一直不认为是枪支,而是买着当作一种收藏品,根本不知道枪支鉴定标准的概念,也不知道1.8焦耳这个标准。他就觉得这个东西是放在家里面收藏,就是一个玩具。”
何兵同样告诉南都记者,在看守所与于萌见面时,“他认为那些‘枪支’是合法买的,也根本不知道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支认定标准。”
谈及2016年8月1日晚上警方去于萌家里搜查“枪支”,袁绍成向南都记者透露,家属怀疑“于萌可能是被朋友举报的”。
新闻背景
鞍山警方大力查缉仿真枪
南都记者检索发现,鞍山警方近年来加大了对仿真枪的查处力度。过往报道显示,2013年5月,鞍山警方发现铁东某商场摊位存在贩卖仿真枪现象。 随后,警方依法对其检查,检查中发现该玩具店内及库房都存有仿真枪。警方当时透露,这批仿真枪采用压缩气体发射塑料弹丸(BB弹),所发射的弹丸具有一定 的杀伤力。随后,警方依法对该玩具店出售的40余把仿真枪予以收缴,并将业主带走调查。
另据当地媒体报道,2016年4月,为严格整治非法制贩、持有枪爆物品问题,鞍山市公安局从该月起至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缉枪治爆专项行动。
警方当时专门提到了查处仿真枪的情况。报道称,鞍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有关人士介绍,2016年,鞍山警方曾经分别查处过一起涉枪和一起涉弹案 件。一起案件是喜欢玩枪的男子曹某,购买了大量的气枪弹,警方查获后将其依法刑拘。另一起案件是一名男子网上贩卖仿真枪,被警方查获,后经鉴定,10把仿 真枪中有8把具有杀伤力,男子被依法刑拘。该人士专门提示,这两起案件应该引起市民的关注,不要因为爱玩,不了解法律的规定,而把自己“玩”进监狱。
律师说法
枪支认定标准变更前已购买一直收藏用,将做无罪辩护
同为于萌案的辩护律师燕薪告诉南都记者,“于萌案跟天津赵春华案不一样的地方在于,被鉴定为枪支的这5支仿真枪,是在10到11年之前购买的,是在枪支认定标准变更之前已经购买了的,之后一直放在家里面,是个人收藏用的。”
认定“枪支”有几把早坏了
南都记者了解到,根据公安部于2008年3月1日发布实施的《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而在此前,公安部关于枪支的认定标准是2001年发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按照2001年规定的标准,曾有研究称,根据涉及干燥松木板的方法,认定具有致伤力而鉴定为枪支的临界点为16焦耳/平方厘米。
燕薪律师说,“被警方认定的5把‘枪支’枪口比动能均大于1.8焦耳/平米厘米,所以被认定为枪支。而据于萌本人说,这五把中有几把早就坏了,根本无法击发,并且其中有三把是齿轮驱动的电池枪,并非鉴定文书中描述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气枪。”
两份鉴定文书结论不同
燕薪律师告诉南都记者,对于枪支的鉴定结论,他们也持质疑态度。“我们认为鉴定本身有问题,鉴定的枪支是不是跟当时从家里查抄的枪支是同一批。 另外鉴定方法、鉴定所适用的依据,跟天津枪案有相似性,我们认为这个依据并不是《枪支管理法》的规定,也没有法律的授权,这是公安部自己制定的标准,本身 不是法,是规章,刑事案件中不应当作为检验的依据。”
燕薪律师向南都记者提供了一份枪支鉴定文书对比表,表格显示,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送检的5把检材认定为“枪支”,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送 检的5把检材同样认定为“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而在这两份鉴定文书中,对于5把“枪支”的全长、钢管长、口径、枪口比动能的数值的检验结论不同。
燕薪告诉南都记者,“于萌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如果单纯是因为标准的变化,就认定为有罪,那么就会有很多人,从不构成犯罪的人一下子变成构成犯罪的人,这种情况不符合法律的本意。在庭审当中,我们将对于萌做无罪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