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挪9亿资金买理财 辩护人称其为给集体增收
挪9亿公款理财
在担任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会计事务服务中心主任期间,张佩山挪用其管理的9亿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并导致一笔2000万的投资未收回。日前,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
2015年8月,中纪委官网曾通报北京7起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案例,其中指出,昌平区马池口镇农业服务中心原主任张佩山,挪用代管的村级财政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投资额总计8.21亿元。
2016年6月,检方以涉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以及挪用公款罪将张佩山公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张佩山认可受贿罪的事实及罪名。他辩称党委没有给其规定明确的管理权限,镇领导知道其用管理的钱购买理财,而他挪用公款只是为了开户、挪用时间短、不属于营利行为,自己也不确定是否构成犯罪。
其辩护人表示,张佩山自愿认罪,其购买理财的动机是为了给村集体增加收入,其本人未从中获利,投资理财盈亏相抵还有获利,2000万本金尚有追回的可能性,并且张佩山受贿罪具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和退赃的愿望,且挪用公款时间短,没有造成损失,希望法院对张佩山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5日至3月11日,张佩山在担任镇会计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全面工作的职务便利,擅自挪用其管理的公款300万元,用于投资资金信托。
2008年9月至2014年4月,张佩山在担任会计中心主任期间,利用全面负责村级财务镇级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违反规定,超越职权、擅自决定使用其管理的共计9亿元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导致一笔2000万元的理财产品未收回(仅收回利息110万元)。
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期间,张佩山在用其管理的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过程中,先后多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收受某信托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向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30万元。
张佩山在北京市昌平区纪委调查谈话过程中,主动交代受贿的事实。
法院认为,张佩山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其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法院认定,根据在案证据,该镇领导均表示对张佩山的犯罪行为不知情,张佩山挪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收取所获得的利息,其行为属于营利行为,且现有证据无法证实2000万本金能够收回。辩护人所提出的“被告人张佩山自愿认罪,其购买理财的动机是为了给村集体增加收入,其本人未从中获利”的辩护意见不成立。
鉴于被告人张佩山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表示认罪,所犯受贿罪具有自首情节,法院对其所犯罪行均从轻处罚。
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张佩山有期徒刑5年6个月;以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6个月;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