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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硫酸泼人后被鉴定患精神分裂 涉事机构无资质

来源:男人屋2016-10-22

遭毁容前的王勤。

  遭毁容的7年来,王勤已逐渐淡忘了自己26岁前的容貌。在被同事泼浓硫酸,导致面部及手臂严重烧伤后,赵伟春这个名字便刻在她脑海中,再也抹不去。

  2009年5月13日,浙江省诸暨市供电局职工王勤在五泄度假村参加培训会。当天上午9时许,她被同事赵伟春泼浓硫酸,面部及手臂严重烧伤。

  案件侦查期间,诸暨市公安局先后委托两家鉴定机构就赵伟春的刑事责任能力作出鉴定意见。两次鉴定结果均称赵伟春患有精神分裂症,确认其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赵伟春随后被送至绍兴市公安局安康医院强制医疗。

  但王勤的家属对于赵伟春患有精神疾病一事始终存疑,他们在事发多年后调查发现,此前参与司法鉴定的两家鉴定机构均不具备鉴定资质。

  2016年6月14日,浙江省司法厅在《关于王勤来信的答复函》中称,“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司法鉴定室和浙江省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均不属于我厅审核登记在册的司法鉴定机构。”

  王勤的代理律师姜玉清对澎湃新闻称,这两家鉴定机构部分鉴定人还不具有司法鉴定人资格,鉴定意见应属无效,并据此向浙江省司法厅书面反映此事。

  卫生间外被泼硫酸,女子容貌尽毁

  在浙江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的3个多月间,王勤的脸上一直缠着厚厚的纱布。出院回家后,她的父母用布将家里的镜子全部封了起来。王勤说,她后来通过一张音乐光碟看到了自己惨遭毁容后的样子,“脑子里只剩下‘丧尽天良’四个字。”

  2009年5月13日上午,王勤到五泄度假村三楼会议室参加通讯报道培训会。当天上午9时许,她起身去会议室旁边的卫生间。王勤告诉澎湃新闻,她起身出门时余光瞥见赵伟春也跟了出来。

  “我从卫生间出来,就看见她站在会议室外面的大厅里,面朝着我,我走到她身边向她打招呼,叫了声赵师傅,但她没有反应,我又向她介绍我是骆一平的女儿。这时,她突然从身后拿出一瓶液体往我泼过来。当时我的眼睛就看不见了,感觉脸上、身上很疼,就一边脱外套,一边大声喊救命。”

  赵伟春的行为,恰好刚好被供电局职工余刚看到。余刚事后向对王勤的代理律师姜玉清做出的一份调查笔录中提到:“我看到赵伟春迅速把什么东西泼到王勤脸上,然后扔掉瓶子,转身下楼梯。听到王勤叫救命,我一边叫会议室其他职工一边追上去,在二楼的楼道上把赵伟春拉了回来。其他同事把她控制住后,我打了‘110’和‘120’。”

  这份调查笔录上有多处余刚本人的签名。笔录显示,闻声而来的其他职工对王勤进行施救期间,赵伟春朝受伤的王勤说:“你们让我待不下去,我也不会让你们好过。”不久,救护车将王勤接走,赵伟春及相关证人被五泄派出所带走。

  在调查笔录中,赵伟春称瓶中所装液体为浓硫酸,是她三个月前从杭州一家出售化工原料的店里购买而来。满满一辣椒酱瓶大小的浓硫酸对王勤的面部及手臂造成多处严重烧伤。王勤在浙江省第二人民医院接受了90多天的救治,经过多次创面植皮手术,出院时王勤裹着厚纱布。

  2009年12月17日,诸暨市公安局对王勤进行了伤势鉴定,结论为“伤者王勤所受的人体损伤属重伤”。

  目前,王勤在上海市第九人民医院进行后期修复治疗。由于需要长时间戴着皮下扩张器,生活不能自理,需人照顾,近几年来其父母一直在上海租房居住。“九院的医生给我想了很多办法,目前改善很多。只是我身上好皮肤很少,进展比较缓慢。还有很多后续手术要做,包括手臂的功能障碍,眼睛的角膜损坏,后续都需要进一步治疗。但想要完全恢复容貌,几乎是不可能了。”

  嫌疑人被鉴定患精神疾病,免于刑事责任

  据王勤介绍,自己与赵伟春此前并无过节,也正是因为这样,事发时她对赵伟春毫不设防。

  诸暨市供电局办公室主任吕培松在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对其作的调查笔录中曾提到,2008年9月底赵伟春因工资被扣曾找其询问原因,“因赵伟春长期请假,我向其解释扣工资是合理的。她说那我的日子没法活了,你们不让我过日子,我要寻着你们。”

  王勤称,事发时她刚刚参加工作时间不长,而赵伟春此前曾请过一段时间病假,二人并无太多接触,“2009年5月赵伟春结束病假开始上班后,曾对单位扣她工资的事有意见,我怀疑她向我泼硫酸,是因为那时候是我负责办公室的考勤工作。”

  据办案机关介绍,案件侦查期间,由于赵伟春的家属提出赵伟春患有精神病,诸暨市公安局先后委托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司法鉴定室、浙江省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就赵伟春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作出鉴定意见。

  据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司法鉴定室,于2009年5月27日出具的浙同[2009]精鉴字第160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显示,“被鉴定人赵伟春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处于发病期。建议强制治疗。”

  王勤父母对此鉴定结论提出异议。当年9月10日,诸暨市公安局对此事依法立案后,再次委托浙江省精神病鉴定委员会专家组重新鉴定。11月24日,浙江省精神病鉴定委员会作出[2009]浙精委鉴字第54号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认定“被鉴定人赵伟春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作案当时对其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丧失,评定为无责任能力。建议给予强制治疗,加强社会监护。”11月27日,诸暨市公安局将这一结论通过诸公刑鉴通字(2009)第821号《鉴定结论通知书》告知了王勤。

  2010年1月26日,诸暨市公安局出具了诸公(刑)强医决字【2010】第1号强制医疗决定书,称“经精神病学鉴定,该赵患有精神分裂症,确认不负刑事责任,但不强制医疗将可能危害社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其实施强制医疗。”

  此后,赵伟春被送至绍兴市公安局安康医院接受强制医疗。

  鉴定机构无资质,省司法厅称其未登记

  对于这两份鉴定书,王勤的代理律师姜玉清并不认可。他向澎湃新闻表示,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而浙江省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实际挂靠浙江省立同德医院。“这两个鉴定机构存在隶属关联关系,两次鉴定,实出一门,有违公开、公正原则。”

  2016年6月,在公证机关的公证下,姜玉清查询了浙江省司法厅公布的2009年度浙江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机构名册。审查发现,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司法鉴定室、浙江省精神病鉴定委员会均不在这一名册中。两份鉴定书共有8名鉴定人,其中只有3名为2009年度浙江省登记在册的司法鉴定人,剩余5人均不具有司法鉴定人资格。

  “这两个机构无权作出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人是在非法鉴定机构从事非法鉴定业务。剩余5人更是公然冒充鉴定人炮制非法鉴定意见。” 姜玉清说,这一情况直接阻碍了公安机关对王勤案的侦查工作,致使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

  随后,姜玉清向浙江省司法厅书面反映此事。2016年6月14日,浙江省司法厅在《关于王勤来信的答复函》中称,“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司法鉴定室和浙江省精神病委员会均不属于我厅审核登记在册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据行政机关职权法定原则,建议向建议委托部门或主管部门反映。”

  2016年7月8日,姜玉清将这一情况分别书面反映至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及诸暨市公安局,并向诸暨市公安局申请委托省外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目前我们没有收到任何回复。”

  10月20日,澎湃新闻致电诸暨市公安局办公室,一名寿姓主任表示,“司法鉴定机构是由省里规定的,第一次鉴定在省定点医院,若不服,第二次由省里随机抽签选择一家鉴定机构,不是我们公安局想去哪家去哪家。”当询问鉴定机构资质是否合格时,对方表示“并不清楚”。

  对此,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法医鉴定人胡志强向澎湃新闻表示,目前我国的司法鉴定体制设涉及两套班子,一种是司法机关登记在册统一实施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另一种则是由侦察机关内设的司法鉴定机构,“但如果司法鉴定机构面向社会,则必须在司法机关登记在册接受统一管理,否则其所做出的司法鉴定书将不具备法律效力,应视为无效。”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表示,现在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涉及鉴定资质问题。对精神病鉴定等法医鉴定事项发生争议的,应委托鉴定人名册内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否则就没有鉴定资质,应属无效,“介于浙江省司法厅的书面答复,本案当中受害人可委托律师向公安机关申请重新鉴定。”

标签:女子硫酸泼人泼硫酸被鉴定患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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