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法院副院长敲诈两名市(县)委书记 判处11年
副院长敲诈书记
通过发送威胁短信、寄送控告信、到北京上访等手段,河南舞钢市法院副院长伙同他人对时任舞钢市市委书记祝某,舞阳县县委书记秦某、县长刘某等政府官员实施敲诈勒索,金额达410万元。
2016年7月,河南平顶山石龙区法院一审认定王某犯敲诈勒索罪。此外,法院还查明,王某侵吞单位财物20万,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3万,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最终,石龙区法院对王某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8月25日,平顶山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一年内敲诈多名政府领导
判决书显示,王某今年58岁,1996年2月至2010年8月任舞钢市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其间曾分管刑事审判工作。
2008年7月,舞钢市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一块土地。王某与魏某假借赵某的名义,由魏某出面委托韩某参与该块土地的竞拍,并提供了参与竞拍的委托书等手续。
不过,竞拍还没开始,舞钢市国土资源局于同年8月中止了该土地的挂牌出让工作,并向竞买各方退还保证金。魏某以赵某在此次竞买中遭受损失为由,让时任舞钢市市委书记祝某赔偿损失,经常发威胁短信给祝某,并以向上级部门举报相威胁。
祝某让杨某去做魏某的工作,杨某又通过王某来做魏某工作。最后双方通过王某将赔偿金额确定为260万元,祝某无奈之下同意了。
2008年9月11日,祝某通过舞钢市双宏钢铁有限公司向魏某转款260万。魏某取现50万元交给王某的弟弟,让其交给王某,余下的210万被魏某分三次转到自己账户上。王某后让魏某将210万元中的90万元分两次转到其弟的账户上,供自己使用。
这并不是王某第一次对政府领导“下手”。石龙区法院一审查明,2008年4月,舞阳县政府为了建设盐化工厂,决定将舞泉镇的一个行政村整体搬迁到舞阳县辛安镇的老蔡村,遂征用老蔡村180亩土地用于建设安置新村,土地补偿标准是每亩土地37000元左右。
在征用土地的过程中,老蔡村村民蔡某家拒绝领取土地补偿款并去北京上访。蔡某之女蔡某某找到王某帮忙,王某安排魏某处理此事,蔡某某把自己的银行卡和身份证交给了魏某。
在王某、魏某的授意下,蔡某某多次给时任舞阳县县委书记秦某、县长刘某、时任漯河市委书记靳某发威胁短信,并向舞阳县及漯河市直各部门广泛发送控告信。在王某的安排下,蔡某某与魏某及王某亲属还去北京上访,制造社会影响。
迫于压力,2008年12月,秦某、刘某和辛安镇镇长臧某按照魏某的要求,除了给付蔡某某家应得补偿外,又筹借150万元转至魏某提供的两个银行账户内。此后,魏某把其中40万取出来交给蔡某某,余款则与王某共同支配。
私吞罚金,受贿后轻判案件
身为法院副院长,王某还有别的“生财之路”。
判决书显示,2008年11月,王某担任舞钢市法院副院长,主管刑事审判工作期间,在按照简易程序审理孙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一案中,收受孙某之父为其缴纳的10万元罚金。后王某未将此罚金按照规定上缴,个人予以占有。
2009年6月,王某故技重施,再次将另一被告人缴纳的罚金10万元占为己有。
除侵吞单位财物外,王某有时也直接收受他人贿赂。石龙区法院一审查明,2008年11月与2009年11月,王某通过中间人分别收受4名被告人给予的钱财共计13万元,后予以照顾,对他们均判处了免于刑事处罚。
石龙区法院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威胁手段勒索他人财物共计41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单位财物2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综上,石龙区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0万元。
王某不服此判决,他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至平顶山中院。
平顶山中院经审理,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该院认为,尽管王某在一审期间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均不予供认,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信息清单、控告信、舞钢法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等大量证据证明,且上述证据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认定,故其辩解及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8月25日,平顶山中院终审裁定驳回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