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用农药浸前夫内裤致其死亡 判刑11年
记者今天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获悉,柳州市一名女子贝某因家庭琐事和怀疑前夫覃某有外遇,将前夫的内裤浸泡在购买的农药“百草枯”中,致覃某患病身亡,因贝某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贝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用农药浸前夫内裤
法院依法查明,贝某与覃某(殁年43岁)原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后于2010年离婚,但双方离婚后仍与子女共同生活。
2016年春节后,贝某感觉到覃某对其态度逐渐冷淡,后得知是覃某交了女朋友所致而心生不满,决定要教训一下覃某。同年2月,贝某从他人处得知百草枯是除草剂,粘到手上的皮肤会产生辣感和脱皮,遂产生将百草枯放在覃某的内裤档部让其脱皮的方法来惩罚覃某,并达到让覃某误认为自己得性病而不敢再去找女朋友的目的。
2016年7月中旬的一天中午,贝某购买了百草枯后浸泡覃某内裤并晒干。覃某穿过该内裤后,感觉胃部不适到医院住院治疗,病情经诊断为阴囊感染。期间覃某让女儿询问贝某是否在家中的菜板、油和水中下了毒,贝某予以否认。覃某出院后转到柳州市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后经诊断为“百草枯”中毒。
7月24日晚,其女儿打电话告诉贝某称覃某的病情很严重了,贝某问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女儿告知系“百草枯”中毒所致,贝某听后承认是其下的毒。
7月25日上午,贝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法医鉴定,覃某系会阴部皮肤粘膜吸收百草枯中毒造成多器官衰竭死亡。百草枯中毒是其根本死因,中毒继发多器官衰竭是其直接死因。
庭审中,公诉机关以贝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而覃某父母的诉讼代理人则提出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贝某刑事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从贝某的供述中得知,贝某下毒系为了让覃某误以为自己得性病,从而达到阻止被害人交女朋友的目的,由此可见,贝素云主观上仅有伤害而非杀害被害人的故意,故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贝某主观上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诉讼代理人认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贝素云刑事责任的建议与本案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贝某及覃某的女儿覃某某及其弟弟出具谅解书,表示愿意谅解母亲贝某,请求法院对贝某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贝某在与被害人覃某离婚后仍共同居住的双方修建的自建房,不能正确处理双方的关系,贝某得知被害人另交女朋友后心生怨恨,产生要教训被害人的想法,后采用百草枯稀释液浸泡内裤裆部的方法来伤害被害人,造成被害人因百草枯中毒而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贝某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贝某表示服从判决,不提起上诉。
此外,庭审中被害人覃某的父母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要求判决贝某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人民币70947元。
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贝某的行为致被害人覃某死亡,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覃某、钟某造成伤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决贝某赔偿丧葬费4582元×6个月=27492元,扣除其女儿覃某某支出的1万元及覃某某姐弟的份额,判决贝某赔偿覃某父母8746元。
由于医疗费等医院费用支出系由贝某女儿支付,故不支持覃某,钟某的该部分诉讼请求。因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畴,法院亦不予支持。覃某父母不服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