慰安妇纪录片《二十二》遭截图制作表情包:我真的委屈啊!
近日,有网友在QQ空间上发现,电影《二十二》的人物截图被制作成了表情包。这部记录22位慰安妇幸存者的严肃纪录片,被截图并配文“我真的委屈啊”、“不知所措”等文字成为表情包,引发众多网友质疑。
8月21日下午,QQ空间在其官方微博发表致歉声明,称该系列表情包由第三方公司提供,QQ空间已将所有配图下线,并将全面自查,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21日下午,小程序内已搜索不到《二十二》相关表情包。
根据腾讯客服官方网站内容,所有用户都可以通过微信开放平台上传表情,审核通过后即可进行上架。据《微信表情审核标准》,投稿表情需满足“富有创意,表意清晰,精心为聊天场景制作,可以增加用户在聊天中的乐趣”的要求,并且符合道德规范、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
有网友评论“不是所有图片都能被做成表情包”,还有人表示,“希望能够严肃处理表情包制作人,是对那些受害人最基本的尊重”。
面对众多网友的质疑,小编整理新闻发现,类似这样的事情在近些年并不少见:
2017年8月13日下午,广西宾阳黎塘镇两名男子,因为想当“网红”,身着仿二战期间日军军服在宾阳高铁站作秀。二人举动触犯众怒,遭到近300名群众的围堵。随后,两名男子被派出所拘留。
2017年8月5日上午,两名中国游客因在德国国会大厦前拍照时摆出纳粹礼手势而被拘捕。此后,每人缴纳500欧元保释金后被释放。德国警方称,已向德国司法当局移交该案,两人因使用违宪组织标志而被提起刑事诉讼。
2013年5月18日,有网友在微博发布了温州女孩穿仿二战日军军服庆生的照片。几名女孩涂上小胡子扭捏作态,穿着仿侵华日军的黄色军服,摆出各种动作。该微博发出之后,在网上引发了轩然大波。
2014年9月6日,在泰山国际登山节上,一名穿着印有旭日旗图案和“大日本帝国海军”字样T恤衫的男子,被群众包围,并在推搡间被扯掉T恤。
2015年4月4日,成都漫展Comiday15上,一群中国青年参加成都漫展,争相扮演二战日本军官,面对众人的指责更是毫不在意,依旧跟周围的人谈笑风生。
2016年12月10日,临近第三个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在南京燕子矶江边,一名青年男子身着白衣黑裤日本武士服,手举木质武士刀,摆出劈、砍等各种姿势,另一名青年女子手持相机为其拍照。面对其他人的指责和怒视,二人并未理会。
……
这样的行为已不仅仅是作秀那样简单!
“如果那些穿仿二战日军军服的人,看到‘慰安妇’题材纪录片《二十二》里那些镜头时,他们是否还会认为这样的行为只是作秀?”供职于某中央媒体的武杰,在看电影过程中,想起近期发生的“穿仿日军军服摆拍”事件,愈发气愤。
“德国法律规定,禁止宣传纳粹思想、禁用纳粹标识物品,而且处罚非常严厉。相比较而言,我国法律在‘去法西斯化’方面仍然是个空白,只能在这种行为引发进一步社会问题时,从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中寻找处罚依据。”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文华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有必要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修改时,对类似行为作出明确规定。
“无论是在德国行纳粹礼,还是在国内穿仿二战日军军服,看似简单的事情,由于打上了‘法西斯’的符号,就不只是一个动作、一种行为那样简单,其背后实则是触碰到了人类文明的底线,是对人权保障、社会安定、世界和平的挑战。”王文华说。
我国在“去法西斯化”方面的立法仍然是空白,正因如此,即使穿仿二战日军军服事件频频被曝光,但除了舆论谴责之外,并无直接而又明确的法律可以惩戒。
“对于穿仿二战日军军服等类似行为,我国并没有专门立法,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于这些行为的处罚没有法律依据。”王文华说。
例如,刑法第一百二十条对“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作出的规定: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穿在身上的衣服,也是一种持有,当然,这还需要司法解释来确定这种行为是否属于极端主义。我们不是说要给什么样的行为定罪,只是客观评价来说,万一类似事件进入到刑事司法程序,还是有这个可能性的。”王文华说。
“而且,刑法修正案(九)对妨害社会秩序的行为有着更加严格的规定。例如,当多人多次穿仿二战日军军服的现象出现时,就要考虑到社会影响。此时,如果情节严重,还有可能构成刑法中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等。”王文华解释。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指出,无论是行纳粹礼,还是穿仿二战日军军服,都属于不当言论和不当表达,而这种行为在互联网时代更应引起重视。
“言论自由是法治国家的基石,所谓自由不是没有界限的——法律、公德与他人合法权益就是言论自由的红线。一旦越过红线,言论自由就变了性质,成为违反法律、伤害公共利益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凶器。”朱巍说。
穿仿二战日军军服类似事件的发生,尽管很多情况是出于当事人的无知、作秀等原因,但这一符号所体现出的“仇恨犯罪”思想,必须引起重视。
在没有专门立法的当下,怎样管制这类行为,成为舆论热议的焦点。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姜涛认为,在刑法谦抑思想渐受重视的今日,将一种行为“入罪化”,需要慎重考量。但是,不动用刑法来规制,并不意味着听之任之,现行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可以解决这一问题。
“当类似行为引发进一步的社会问题时,现行行政管理类法律法规也可以加以妥当地规制。此外,以道德的、伦理的力量进行监督和评价,已经可以形成显著的影响力。通过加大宣传力度,让行为人以后做类似事情时,考虑一下可能带来的秩序扰乱结果。”姜涛说。
在王文华看来,这两个事件都指向了同一个法律问题——“仇恨犯罪”。
“仇恨犯罪”是指由于行为人自身的原因以及家庭、社会等各种因素导致的对他人、国家机关、特定群体或社会的仇恨而引发的犯罪。
“马加爵杀室友案件,是‘仇恨犯罪’。‘仇富’‘仇官’心理下的暴力犯罪行为,也是‘仇恨犯罪’。二战时期的德国、日本、意大利所奉行的法西斯主义,正是‘仇恨犯罪’的极端体现。”王文华说。
“毫无疑问,作为‘仇恨犯罪’极端表现形式的法西斯,是与人权精神相违背的,也是文明社会所禁止的,因此,对于任何与法西斯文化有关的东西都应当明确禁止。尽管我国并未针对‘仇恨犯罪’进行专门立法,但事实上,在定罪层面,我国刑法中几乎各章的故意犯罪都有可能是‘仇恨犯罪’,只要是行为人出于仇恨动机实施的。”王文华说。
王文华认为,穿仿二战日军军服类似事件的发生,尽管很多情况是出于当事人的无知、作秀等原因,但这一符号所体现出的“仇恨犯罪”思想,必须引起重视。
“我国在犯罪原因、分类、预防和惩治的对策等方面成果较多,却几乎没有对‘仇恨犯罪’的研究,更缺乏从中国传统复仇文化视角出发对当今仇恨犯罪现象的深刻反省与审视。因此,有必要加强对‘仇恨犯罪’的研究,为相关立法活动提供理论支撑。”王文华建议。
王文华认为,对于“仇恨犯罪”的规定,尽管不需要进行专门立法,但有必要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在一些法条中作出明确、直接的规定。
“法律的修改要统筹进行。例如,如果在刑法中作出修改,其所对应的情形,可能涉及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多个章节,需要做好各个章节之间的衔接。”王文华说。
王文华同时指出,立法要强调整体协调性,不仅要在立法中对“仇恨犯罪”的情节作出规定,还要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同步进行修改,做好各部法律之间的衔接。
目前,除了德国以外,已有10多个国家和组织进行了“去法西斯化”立法。
奥地利在1945年底的临时政府时期相继颁布《禁止纳粹法》《制服禁止法》《徽章禁止法》等,规定行纳粹礼、使用纳粹标志等都属违法行为,将受到“人民法庭”的审判,量刑5年至10年。
1990年7月13日,法国通过了盖索法,凡在法国境内质疑纽伦堡审判结果或对审判证据、前提提出怀疑者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2012年,俄罗斯通过立法,对宣传及公开使用纳粹或其他极端主义标志的行为依法进行严惩。
欧盟《反种族主义和仇外框架决议》规定,公开纵容、否认或严重歪曲依据《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所定义的种族灭绝罪、反人类罪和战争罪,以及依据纽伦堡审判,对危害和平、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的行为处以刑事制裁。